协会章程

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简称广东塑协)英文译名是GUANG DONG PLASTIC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P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广东省塑料工业的行业组织,是由从事塑料加工及其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第四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并促进本行业健康和持续发展,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反映行业愿望,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编制发展规划,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交流培训、参与质量管理监督,承担技术咨询;实行行业指导,促进产业发展,维护产业安全。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经政府授权,对本行业新办理企业、项目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项目申报进行前期调研,并签署出具协会论证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参与行业生产技术监督和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四)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部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保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五)按照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广泛组织行业内外、国内外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优质产品,协助培育名牌产品,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经政府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对行业基础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产品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及参与有关活动。

(八)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推动和培育塑料行业特色区域的建设。

(九)推动行业环保和节能工作,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促进行业内外联合,推进企业深化改革、促进企业整合发展,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十)发展与国际、港澳同行的联系,接待国内外同行来我省访问团组,组织国外科技考察与学习,组织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会、博览会及有关活动。

(十一)组织或配合举办国内外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展销会和发布会等。

(十二)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编写教材,推荐出国进修学习,聘请外国专家来粤讲学、交流。

(十二)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编写教材,推荐出国进修学习,聘请外国专家来粤讲学、交流。

(十三)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编辑协会的各种刊物,提供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四)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只设单位会员。凡从事塑料制品加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社会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履行义务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广东省塑料工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得本协会有关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布作废。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选举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八)中。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得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规定,视党员数量成立相应党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O一八年九月六日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信息:

点击下载《广东省塑料协会章程》




C

联系我们

ontact US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8号艺星宾馆406室
电话:020-87752002
邮箱:87752002@163.com
网址:www.gdpia.com
官方公众号

官方公众号